鲁中医药字〔2012〕4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国家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中医药传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发展工作质量与水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中医药传承博士后研究工作,并下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2〕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人教函〔2012〕17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对照遴选条件,积极组织进行申报,并填写《全国中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申报表》一式3份,于2012年10月28日前报我厅中医药综合处,并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 系 人:王友晓
电 话:0531-67876296。
电子邮箱:wstzyyzhc@163.com。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